红网时刻湘西5月20日讯(通讯员 彭诗)5月17日,被执行人石某清因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被保靖县人民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石某兰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据悉,2018年4月13日6时左右,石某兰承租在保靖县迁陵镇高架桥某门面发生火灾,火苗窜入与该门面相邻门面李某的理发店,烧毁该门面卷闸门及店内装饰装修、空调、稳压器、电视机、热水器、电线及部分理发用具等物品。经评估,李某理发店被火灾损毁物品价值共计20239元,花去鉴定费5000元。
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李某诉至保靖法院。法院于12月6日依法判决,石某兰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20239元及相应利息。但石某兰一直未履行义务。
案件进行执行程序,法院依法向石某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石某兰拒绝履行义务,蓄意躲避执行,拒不申报个人财产,拒绝赔偿李某经济损失,甚至还玩起了“躲猫猫”游戏。
5月17日,执行法官依法将石某兰拘传至法院,得知其依旧没履行义务的打算,保靖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石某兰司法拘留15日,并移送拘留所执行拘留。
来源:红网湘西站
编辑:张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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