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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县原财政干部因挪用公款454万元,获刑8年6个月

来源:红网 作者:陈保文 编辑:文建美 2019-06-18 1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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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郴州6月18日讯(通讯员 陈保文)6月13日,永兴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永兴县财政局原国债服务部原临时负责人尹晓冰挪用公款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尹晓冰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依法继续追缴尹某违法所得254万元上缴国库。

经查,1997年至1998年2月,被告人尹晓冰在担任永兴县财政局国债服务部临时负责人兼任会计时,利用发行、销售国债券的职务便利,采取特种转账、特约汇票、现金支票和取现的方式挪用公款454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其中,1997年5月中旬,被告人尹晓冰将股票卖出后,上交郴州市国债服务部200万元。1998年10月底,因股票出现巨额亏损,被告人尹晓冰潜逃至广西、广州、深圳、昆明等地及越南等国,后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9年1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联盟派出所抓获归案。永兴县监察委成立后,追逃工作由县检察院移交至永兴县监委。时隔20年后,2019年1月尹晓冰被云南省公安机关抓获,并移交永兴县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

永兴县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晓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铁的事实面前,尹晓冰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永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尹晓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当庭进行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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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保文

编辑:文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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