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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司法之盾护好渌口“母亲河” 法检两长共审环资案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马丽红 2019-07-13 11: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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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庭审现场。

红网时刻7月13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谢燕)7月12日,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渌口区法院院长邓国平担任审判长,渌口区检察院检察长凌辉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晏某明知湘江河段处于禁渔期,仍使用自制电鱼设备在株洲县航电枢纽下游的湘江河里用电捕鱼。后被株洲县水产渔政管理站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非法捕捞鱼产品鲢鱼、翘嘴鲌鱼共计6.5千克;当场收缴晏某用于电鱼的升压机一台。

2018年7月20日凌晨4时许,晏某在湘江河段属鲴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自制电鱼设备在株洲县航电枢纽下游湘江河里用电捕鱼。后被株洲市渔政站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获非法捕捞鱼产品青鱼、鳜鱼共计9千克,扣押渔船及相关电鱼设备。

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对晏某两次电击捕鱼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评估,晏某电击捕鱼造成15.5千克鱼类损失,渔业资源损失及恢复费用总计4048.1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470元、天然渔业恢复费用2350元、鱼类当年产卵损失1228.1元),破坏了当地的渔业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中,晏某认罪并悔罪。法院审理后认为,晏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湘江水域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晏某非法捕捞的行为影响了湘江生物休养繁殖,给湘江渔业资源造成一定的损害,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晏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由晏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购买价值4048.1元的鲢、鳙鱼苗在湘江株洲航电枢纽泄洪区水域投放(鲢、鳙鱼各50%,规格10cm以上平均50g/尾),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该案主审法官邓国平表示:“从去年的‘春雷行动’到今年的‘环境资源审判•三湘行’,区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通过庭审警示、开展增殖放流、普法宣传等形式,加大对环境资源破坏行为的惩处力度,切实将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推广运用到办案实践,为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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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涛

编辑:马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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