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8月1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通讯员 周智勇 刘希雅)近年来,网购成了时代的新主流,快递方式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可是有时候也会遇到不顺心的事情。这不,李先生未保价的快递,被物流丢失了,赔偿问题被诉至法院。近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子,判决结果为全额赔偿。
2018年1月7日,李华(化名)在淘宝网购得外套一件,收货后,因质量原因,他于当天申请并办理了退货。退的货于1月13日到达目的地,但负责的圆通速递网点未予派送。随后几天,李华一直同当地配送员联系,但电话无人接听。无奈,李华投诉到圆通速递总公司。圆通速递先回复称其一直在联系当地,后又回复称货物已派送但没录入系统等。
直到1月22日左右,圆通速递回复确定快递包裹丢失,并以快递没有保价为由,坚持最多赔偿300元。协商未果后,李华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圆通速递赔付原告经济损失789元,快递费15元。
圆通速递辩称,李华将物品交给长沙市天心区的圆通快递网点寄送,故该网点是承运人,原告与该网点构成运输合同关系,与圆通速递无关;快递单正反面均对快递的赔偿有约定,即未保价的物品最多只能按每件快递300元赔偿,李华所寄物品未保价,故应按约定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向原告李华支付货物损失789元;向原告李华返还快递费15元。
说法
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应赔偿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快递单左下角印刷有“本人已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国内快递服务协议》!本人确认所交寄的物品价值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未保人快件丢失、损毁或短少,物品类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元/票、文件类赔偿限额为100元/票(如另有约定的,快递费双方协商);保价快件按被保价金额赔偿。贵重物品选择保价”等字样,但原告李华未在该字样下方的寄件人签名处签名。原告李华当庭陈述称该快递单为快递员代填,快递员并未指出保价条款,亦未询问其是否保价。
天心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华通过被告经营的圆通速递交寄物品,并由被告出具《某某速递(详情单)》,快件也是由被告圆通速递负责邮递,原告与被告已成立邮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圆通速递辩称本案邮寄服务合同的双方应为原告与长沙市天心区的圆通快递网点,被告与该网点之间是特许方与被特许方的关系,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圆通速递(详情单)》上所印刷的保价条款,系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原告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该条款中关于未保价情形下丢失物品赔偿的规定系对被告责任的限制,被告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原告注意。被告印制的《某某速递(详情单)》上特意在保价条款下方留有寄件人签名栏,而原告并未签名,被告亦未举证证明已对该项责任限制条款履行了明确告知及解释说明的义务,故该格式条款无效,被告应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付的物品损失789元以及快递费15元,均系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周智勇 刘希雅
编辑: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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