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由临武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杨某龙等4人涉恶案件一审当庭宣判。
红网时刻郴州8月16日讯(通讯员 胡临) 8月16日,由临武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杨某龙等4人涉恶案件一审当庭宣判。该案系今年该院起公诉的又一起涉恶案件,主犯杨某龙以犯寻衅滋事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故意伤害罪3项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他3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由杨某龙等共同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支等人共计46679.88元。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8年1月1日,临武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与湖南龙升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是法人代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承建汾市猪场工程。被告人杨某龙以有纠纷为幌子,在201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杨某龙4次组织被告人向某、黄某某、龙某某等人携带甩棍、钢管到汾市猪场,采取断水断电,打砸食堂窗口、办公楼窗户,殴打正邦公司员工等方式暴力讨要工程款,还强行将食堂的猪肉、食用油、鸡蛋、大米等物品拿走。为迫使临武县正邦公司与其达成工程结算协议,杨某龙等人还拿了一箱农药投放在汾市猪场的两个蓄水池内,造成汾市猪场饲养的母猪及猪仔死亡。2018年10月8日,因与汾市镇城背村村民发生纠纷,杨某龙等4名被告人伙同他人将村民孙某某打成轻伤。被告人杨某龙等人经相关部门批评制止后,依旧我行我素有组织地暴力讨要工程款尾款、聚众滋事,严重影响了汾市猪场正常生产经营和员工生活。
临武县检察院自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依法严厉惩治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危害民生民利和以困难群众、弱势群体为侵害对象的刑事犯罪,有力打击震慑了犯罪,维护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来源:红网
作者:胡临
编辑:文建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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