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0月9日讯(通讯员 肖团结)“你在社区矫正期间一定要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法律意识。”10月8日,绥宁县司法局寨市司法所干警对前来报到的社区矫正人员杨某进行训诫。
杨某是绥宁县寨市苗族侗族乡黄桑村潘界头组村民。今年6月15日晚,杨某在本村一条溪流里捕捉野生泥蛙30只,重1.4公斤,出售后得款168元。经绥宁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认定,杨某非法狩猎的泥蛙,是一种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9月29日,绥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杨某认罪认罚,没有提起上诉。
“杨某捕捉30只泥蛙招来刑罚一事,在我乡具有强烈的警示教育意义。黄桑国家自然保护区地处我乡境内。这个案例生动地告诉我们,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一草一木、一鸟一蛙都受法律保护,绝不可随意砍伐和捕杀。”该乡政协联工委主任陈立新说。
来源:红网
作者:肖团结
编辑:陈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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