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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年会 夫妻共债共签原则引热议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罗大钧 编辑:肖拓 2019-10-21 21:5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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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贤兴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上发言。

红网时刻10月21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罗大钧)10月19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在苏州召开,年会的主题为“民法典编纂的进展情况和各分编有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黄薇,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和杨立新、徐国栋、屈茂辉等300余名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参加了年会。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贤兴受邀参加年会,系全国检察系统唯一发言代表,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编”分会场作了学术发言。马贤兴以“必须维护‘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确立的‘夫妻共债共签’原则”为题阐述了他的立法建议。

马贤兴强调,“夫妻共债共签”原则、家事代理债务规则和家事代理之外的举证分配原则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根本修正,受到了广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肯定,具有十分积极的价值,必须坚持并写入新的民法典之中。马贤兴认为,在信息化、网络化、和婚姻协议化、松散化、夫妻别体化的社会新情势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已经大大降低,只能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补充规则,根本不能用来代替“夫妻共债共签”原则。马贤兴在论文和发言对有学者提出的用“家事代理规则”代替“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把家事代理扩大化这些不当观点提出了不同看法和建设性意见。

马贤兴在发言中针对大家最为关注的债权保护问题提出了“规范债权才是对债权的最好保护”这一独到论断,受到与会者肯定。马贤兴还提出要把夫妻一方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明责任同时分配给债权人和举债人,以此体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保护平衡。

马贤兴提出,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法典(草案)》第837条中,应当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修改为“家庭紧急情况需要”,同时应将“共同生产经营”改为“实质共同生产经营”,这样对“家事代理之债”和“共同生产经营”进行必要的限制,将更有利于减少纠纷,明晰责任,从而达到防患于未然,充分提高法律可预测性的积极效果。

作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个人”这一荣誉的获得者,也是这次为数极少的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参会代表,他提交的《必须维护“民法典婚家编草案”确立的“夫妻共签”原则》一文被收入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19年年会论文集,受到了众多专家、学者的好评。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罗大钧

编辑:肖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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