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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一男童溺水致残,游泳馆赔88万护理费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宋芳 2019-12-02 09: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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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12月2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长沙的唐先生带着一家三口去游泳馆游泳。5岁的儿子聪聪(化名)独自从浅水区跑到深水区内溺水。经过抢救,聪聪获救了,却出现了精神障碍。

由于深水区入口处的救生员不在岗,未及时发现聪聪,唐先生将游泳池所属健身公司和场地出租方一起诉至法院。

近日,长沙市中院的二审判决,确定聪聪后续的护理期为20年,健身公司承担责70%,赔偿88万元。

男童溺水,救生员不到岗

2017年8月7日下午,唐先生夫妻带着聪聪前往望城区南山苏迪亚诺游泳池游泳。下午四点多,唐先生发现浅水区的聪聪不见了,四处寻找未果,一名泳池里的顾客发现聪聪溺水,大声呼救,

安全救生员跳入水中抱起聪聪,采取了心肺复苏等急救措施。

此时,聪聪已经溺水大约五分钟。此前,聪聪在没有监护人陪同下,独自从儿童区跑出,踏入泳池梯级台阶进入深水区并溺水。

当天游泳池的经营方百步健身公司配备了4名安全救生员,聪聪从岸上进入深水区入口处也设有一救生观望台,但事故发生时该救生观望台上的安全救生员未在岗。

经过抢救,聪聪脱离了危险,但精神伤残评定为三级,躯体方面致残程度为五级。

这家游泳池在当时并未取得资质。根据规定,游泳(特指在游泳池、游泳馆等人工场所进行的游泳活动)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主体应当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但事发当天,还处于申请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阶段。

一审定责健身公司85%

因为无法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唐先生作为聪聪的代理人将百步健身公司和游泳池场地出租方南山物业公司诉至望城区法院。

望城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在聪聪步入深水区入口处的救生观望台形同虚设,安全救生员未在岗,在聪聪溺水过程中与溺水后长达5分钟时间安全救生员均未发现其溺水,最后还是在其他游玩人员指示下才发现,且游泳池开放营业时尚未获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该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健身公司没有资质,物业公司到底要不要担责?法院认为,根据百步健身公司与南山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可知双方为租赁关系,合同中明确约定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义务为百步健身公司,且租赁合同签订时百步健身公司也具备“体育场馆经营”的资质,故游泳池营业时是否办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与南山物业公司没有直接关联,原告主张南山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百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赔偿聪聪损失115.5385万元。

家长存在疏忽担责30%

百步健身发展有限公司提起上诉,该公司认为,年龄小的小孩,对于危险的判断不足,其是否去游泳、怎样去游泳取决于其监护人。本案上诉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过错明显小于监护人的监护义务过错,责任划分比例明显失当。

但聪聪父母坚持,百步健身公司既然接受了未成年人进场游泳,作为经营者,理应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给予更多的注意。因此本案监护人聪聪的父母不应当承担责任或承担小部分责任。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聪聪一直在进行治疗,一些并发症在恢复,但其最基本的缺血缺氧性脑损伤仍一直存在并遗留四肢瘫和器质性精神障碍。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一审法院根据聪聪精神方面存在大部分依赖,结合聪聪年龄及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聪聪的护理期限为20年,并无不妥。

在长沙中院的判决书中,健身公司的责任由85%降至70%,理由是作为聪聪的父母,在聪聪溺水一事中存在疏忽。

聪聪的父母未及时发现聪聪独自离开身边进入深水区,其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长沙中院认为,聪聪父母对此次溺水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30%的责任,百步健身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应赔偿唐先生887152.53元。

来源:红网

作者:周凌如

编辑: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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