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0日凌晨,邵阳北塔区发生一起车祸,一辆小车失控撞向路边树木,醉酒驾车的司机刘某被撞身亡。
当时,刘某刚刚结束与朋友的聚餐,驶在送堂兄回家的路上。
事故发生之后,刘某的父母将与刘某聚餐的陈某和刘某堂兄一同诉至法院,认为是这二人邀请刘某喝酒导致事故。
日前,邵阳北塔区一审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邀请喝酒与刘某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只要喝酒不开车就不会酿成本次事故。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喝酒后送堂兄回家车祸身亡
刘某晶是刘某的堂兄,陈某与刘某是朋友关系。2019年4月19日22时许,刘某晶与陈某偶遇刘某后,三人相约在一家烧烤店喝酒吃夜宵。刘某喝了一瓶多白酒,刘某晶与陈某二人只喝了饮料。吃完宵夜后,刘某驾车回家,刘某晶则搭乘陈某的车回家。因陈某要回隆回,与刘某晶的家不顺路,途中刘某晶换乘了刘某的车回家。
2019年4月20日凌晨1时43分,意外发生了,刘某驾驶车沿国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邵阳市北塔区时超速行驶,车辆突然失控撞向道路南侧的树木,造成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当事人刘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刘某与刘某晶、陈某一起饮酒,刘某喝了白酒,他们两人没有喝酒,喝酒结束时,两人对饮酒过度的刘某没有尽到劝阻,护送其回家等相互扶助的义务,对刘某的死亡具有一定的过错。”事后,刘某的父母提起诉讼,要求陈某与刘某晶一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万元。
法院:邀请喝酒的人不担责
庭审时,陈某的诉讼代理人提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只有劝酒且对酒后驾驶行为没有尽到劝阻义务的人才承担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既没有劝酒又劝阻刘某不要酒后驾车,是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法院审理认为,从现有证据分析,在刘某出车祸前三人一起喝酒,提议去喝酒的是陈某,刘某晶后来搭乘了刘某的车。但两被告并未对刘某进行劝酒,也未要刘某酒后驾车,而是提醒刘某不要酒后开车。刘某作为成年人且有驾驶证,完全明白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规定。从本案来看,邀请喝酒与酒后驾车是两个行为,邀请喝酒不必然构成邀请人对被邀人侵权。只要喝酒不开车就不会酿成本次事故,且刘某不是因喝酒而造成的直接伤害。
因此,邀请喝酒与刘某死亡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其儿子刘某死亡负有侵权责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
潇湘晨报记者 周凌如 邵阳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周凌如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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