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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万只假冒口罩流入药房和诊所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周闯 编辑:徐丹 2020-03-28 19: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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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记者 刘璇 通讯员 周闯 长沙报道

一个多月以前,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津市某大药房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涉嫌为假冒产品。2月4日,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药房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药房销售的该批“飘安”牌口罩进行协查,发现上述口罩不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于是判定该批口罩为假冒产品。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药房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犯罪嫌疑人郭某杰供述,他和同伙以非法渠道购进了一批假冒口罩,销售给了津市、澧县、石门县、临澧县等县市的药房和诊所,共计23万只。

为配合疫情防控,全省市场监管稽查执法人员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护用品(口罩)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天,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涉疫情防控执法第七批典型违法案件。

假冒“飘安”牌口罩出现在药房和诊所

在津市某药房涉嫌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案中,经查明,该药房于1月28日从好医生公司负责澧县区域的业务员郭某杰手中购进了4000只一次性使用口罩,销售单价为2.5元/个,该批口罩外包装上标注的商标为“飘安PIAOAN”,标称生产厂家为“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产品名称为“一次性使用口罩”,适用范围为“医用”,颜色为黑色,规格为每包内装10只,且该药房无法出具该批口罩的进货发票。

经协查该批口罩为假冒产品,其销售行为侵犯了“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违法行为。2月16日,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药房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月5日,津市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线索移交给津市公安局,2月6日协助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杰、宋某元抓获。

据犯罪嫌疑人郭某杰供述,该批口罩是宋某元从安徽太和县以非法渠道购进,共购进23万只,销售货值金额22万余元。由郭某杰来销售给津市、澧县、石门县、临澧县等县市的药房和诊所。

目前已知二人向津市某大药房销售了口罩4000只,向石门县某大药房销售了口罩3万只,向澧县某药房销售口罩2万只,其余约17.6万只口罩以几百或者几千只不等,销售给四个县市的药房或者诊所。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而300公里外的株洲也同样出现了假冒的”飘安”牌口罩。

2月10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核查发现,荷塘区某大药房华芝堂店销售的“飘安”医用口罩系假冒产品,定性为未依法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经调查,该口罩是该店负责人何某于从阿里巴巴淘宝网上购买的,当时购进价格为0.05元/个,一共购进了30000个,购进金额合计1250元。之后以2元-30元每包(每包20个)的价格全部售出。株洲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将口罩送至湖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细菌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系不符合标准的二类医疗器械。其行为已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罪”,株洲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微信销售无偿获得的“三无口罩”被立案

2月21日,长沙市长沙县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微信购买的800个一次性口罩为“三无”产品,发货地址为长沙县泉塘街道,发货人为鲁某鸿。

长沙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展开调查,未发现涉案口罩实物。经查,当事人鲁某鸿在其物流行业的工作过程中无偿获得一次性口罩3300个,通过其弟鲁某平利用微信分别按3.5元/个至4元/个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鲁某鸿按3元/个收取费用并通过快递发货给购货人。

鲁某鸿、鲁某平两人均未办理营业执照,共销售上述一次性口罩3000个,其中2200个为“三无”一次性口罩,分别获取违法所得6000余元、2000余元。

长沙县市场监管局已对鲁某鸿、鲁某平涉嫌无照经营“三无”产品的行为依法立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2月1日,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收到大量消费者对长沙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销售口罩的举报。经调查查明,1月23日至25日,该公司从自然人李某手中购进了非医用口罩79180个,该公司提供了供货商资料及产品合格证明。1月23日至25日,该公司在其天猫商城设立的小幸运保健品专营店销售了7579单共34680个口罩,销售金额共计1356649.7元。在商品页面,该公司使用了“防病毒”的宣传用语。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属于非医疗器械商品广告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违法行为。自2月9日开始,该公司和天猫商城平台开始为消费者办理退款,截至3月9日,共退款599246.63元。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78000元。

2月7日,衡阳市蒸湘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南路路边的车上违规售卖口罩。经查,当事人李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情况下,从2月6日开始,利用车辆进行流动销售“蓝蚂蚁”牌时尚女士防霾口罩。截至2月7日,当事人共对外销售上述口罩154盒,获利308元,其行为属无照经营行为。蒸湘区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作出依法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0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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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璇 周闯

编辑: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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