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记者 刘璇 长沙报道
3月初,长沙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宁乡市精神病医院附近有人正在宰杀销售蛇类。接到举报后,宁乡市市场监管局、森林公安分局迅速出动,对被举报地点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朱某正在宁乡市精神病医院附近家中宰杀销售蛇类,现场共有活蛇89条。
为配合疫情防控,全省市场监管稽查执法人员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护用品(口罩)生产销售和野生动物违规交易等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近日,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涉疫情防控执法第七批典型违法案件。
宁乡男子家中宰杀销售蛇类 现场发现活蛇89条
据当事人朱某交代,宰杀的蛇类主要在宁乡市杉木桥农贸市场内的宁乡县玉潭镇谷良蔬菜店进行销售。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门店进行现场检查,并查获大量蛇胆、蛇皮、死体蛇、活蛇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经现场清点,在朱某家中及门店共查获蛇胆3千克、蛇类动物组织制品25千克、乌鞘蛇蛇皮3张、王锦蛇蛇皮27张、乌鞘蛇死体12.5千克、王锦蛇死体12千克、乌鞘蛇79条、王锦蛇143条、黑眉锦蛇88条。
因涉案蛇类数量大,品种多,影响恶劣,朱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宁乡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将该案移送至宁乡市森林公安局。3月4日,宁乡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之中。
益阳男子从长沙高桥购进“三无”口罩销售 涉案金额40余万元
除了野生动物违规交易等违法行为,全省市场监管稽查执法人员在打击疫情防护用品(口罩)生产销售上也丝毫没有松懈。
2月2日,邵阳市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新宁县公安局案件线索通报,安排执法人员依法对邵阳某大药房新宁县安康西站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于1月28日、1月29日以14元/只的价格购进3M KN90 9001口罩1748只,1月30日以13元/只的价格购进3M KN90 9001口罩850只,以20元/只的均价销售,获利共计8122元。同时,涉案两个批次商品外包装未标明生产日期,无产品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行为,以及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和产品合格证的口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商品包装标识要求的行为。
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执法程序立案进行全面调查处理,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122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6198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
2月13日,益阳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对当事人孟某涉嫌销售“三无”口罩案进行立案调查,并对随案移交的17650个涉案口罩依法予以扣押。
经查,当事人自1月28日至案发时止,先后从长沙高桥市场一陌生男子手中购进口罩125000只,分别以每只2.85元至3.95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涉案货值金额418750元。涉案口罩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无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失效日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之中。
2月5日,永州市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依法对东安县某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东安县某大药房有500个外包装标注“生产企业: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飘安®’注册商标、生产批号:20200103”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待销。
经查证,该批次一次性使用口罩是东安县某大药房于1月24日从某公司一业务员曾某处以1.5元/个的价格购进的,共购14400个,该批次一次性使用口罩的外包装标注的产品信息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标注的信息不一致,经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豫药监执法函[2020]34号《关于通报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真伪情况的函》和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的声明证实,该批次口罩不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而是假冒“飘安®”注册商标的产品。
截至2月8日,东安县某大药房以2-3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所得为30000元。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批次假冒侵权的一次性使用口罩予以扣押。
东安县某大药房销售假冒“飘安®”牌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3月2日,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东安县某大药房作出“没收并销毁侵权一次性使用口罩500个,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处罚决定。
2月5日,娄底市双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收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有关违法线索,安排行政执法人员于2月6日对孙某进行调查。
根据移送函的信息,孙某承认于1月30日从醴陵易某个人手中购进无中文标识的FACEMASK SURGICAL DISPOSABLE-3PLY“一次性外科口罩”17143个,购进货值为30000元,分别销售给双峰县某大药房和村卫生室等单位,销售总货值为38613元。该“一次性外科口罩”经湖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
综上所述,孙某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已立案,此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来源:红网
作者:刘璇
编辑:彭笑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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