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记者 李兵 吴公然 长沙报道
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31条,划分省政府、三市政府、省市相关部门责任,明确园区管理机构职责,从行政审批和监管、发展规划、重大平台建设、支持创新创业、科技计划管理创新等方面作了具体可行的规定。
“这个《条例》是湖南自主性立法,没有直接的上位法,所以这个立法本身就是一个特色,从内容方面来看,最大的特色就是创新……”4月1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专家解读《条例》。
4月1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专家解读《条例》。
《条例》是一部含金量高的地方性法规
2014年12月,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获批以来,长沙“科创谷”、株洲“动力谷”、湘潭“智造谷”建设成效明显,已成为推动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但是自创区建设还在管理体制机制、协同创新发展、激励政策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目前,北京中关村、武汉东湖、江苏苏南等自创区已专门出台条例。实践证明,条例对促进和保障自创区建设发展发挥了较好作用,是非常必要的。
自创区建设涉及长株潭三市和省、市、县三级政府以及几十个园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是省级层面加强统筹协调,市县层面加强协同合作,园区层面加强简政放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加大对园区的‘放管服’改革力度,是条例的一大亮点。”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詹鸣说,《条例》规定,省、市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或者委托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在自创区先行先试行政审批;有关政府及部门和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对自创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当采取有利于保护创新的监管标准和措施,对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在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前提下设立观察期;鼓励自创区内园区与其他园区构建联动协同发展机制。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祁圣芳表示,《条例》是一部含金量比较高的地方法规。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创新创业、成果转化等制度,都是根据湖南实际、借鉴兄弟省市经验基础上创设的,必将为湖南加快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推动自创区创新发展。
高层次人才可以自主选择在长株潭三市落户
人才资源就是第一资源,也是创新活动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最为关键的因素。
“自创区的建设需要依靠一大批创新型人才。”省科技厅副厅长朱皖表示,因此,我们在立法中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就“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各类创新人才开展了重点调研、专门研究,希望出台的《条例》能为自创区打造成为人才集聚高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针对自创区存在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对较难问题,《条例》主要从人才的整体引进、人才留得住用得好、园区管理人才三个方面采取措施,规定了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实施自创区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专项制度和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计划。
同时,针对长株潭三市也存在着引进人才不均衡以及相互竞争的问题,规定了自创区高层次人才可以在长株潭三市的任意一个市内自主申请落户。与此同时,《条例》分别对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试点、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特岗特薪的薪酬激励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希望能够借此来提高各类人才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提高人才的收入水平,让他们在自创区创新创业有干劲、有奔头。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的自主权,实行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并明确了选人用人不受身份、资历、任职年限的限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
来源:红网
作者:李兵 吴公然
编辑:彭笑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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