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
红网时刻湘潭4月20日讯(通讯员 李丹洁)近日,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进行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曹某隆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被告人赵某、曹某隆在电捕水域投放价值人民币1281元的青、草、鲢、鳙鱼等苗种修复湘江水域渔业资源与环境。
2019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邀集被告人曹某隆一同前往湘江电打鱼,后赵某携带逆变器电鱼工具与曹某隆赶到湘江流域湘潭市经开区响水乡河段,由曹某隆负责电鱼,赵某负责提桶装鱼,两人捕捞才鱼、小龙虾、河虾、红眼鱼等各类渔获物共计157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电捕鱼是采取一种高压电捕捞鱼类的非法捕鱼方法,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法。被告人在湘江河道(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捕鱼等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直接影响该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影响水生生物多样性,造成湘江流域的渔业生态资源和渔业资源损害,危害水生态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强化环境保护理念,打击非法捕捞等破坏环境资源行为,雨湖区法院不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快审快结,以恢复生态环境为重点,抑制破坏环境行为的频繁发生。
来源:红网
作者:李丹洁
编辑:吴思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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