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记者 彭梦颖 长沙报道
期房制度现已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主流,与现房相比,期房的价格低,房源的选择也多,但同时,购买期房风险也相对要大。今天说到的开发商逾期交房,就是购买期房存在的客观隐患之一。4月24日,红网联动律师、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谢惠明律师就开发商逾期交房的相关问题进行专业解答。
对于如何判定开发商是否逾期交房这个问题,谢惠明说:“若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即为逾期交房,为开发商主动违约。在举证方面,购房者只需主张自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收到书面交房通知,开发商如辩称未逾期,则需举证证明已经按期书面通知。另一方面,购房者合理拒绝收房也视为开发商未按期交房。”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购房者收房时可以审查开发商是否准备齐全好三书一证一表。所谓三书就是《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指的是《竣工验收备案表》。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这些文件的,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购房者也可拒绝接受,视为开发商未能交付,应承担相应逾期交房责任。”谢惠明表示,如果购房者主张质量问题而拒绝收房,应当在验收单上明确记载验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且不得收取钥匙或实际使用房屋、办理合同约定的交接手续。
谢惠明认为,购房者一定要先验房再办理手续,当前实践中有部分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先签署收房文件后验房,购房者当然有权拒绝,也应视为开发商未“交房”,应认定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
“对于逾期交房的责任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处理方式,则应按合同约定处理。”谢惠明提醒购房者,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购房者只能主张损失赔偿,应由购房者举证证明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而给其带来的直接损失。
来源:红网
作者:彭梦颖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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