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傅莉娟。
红网时刻记者 郭薇灿 徐士洁 长沙报道
自《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以来,我国村(社区)普遍制定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处理村(社区)内部事务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多年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因群众参与度不高、制订程序不规范、内容不合法等原因导致其执行效果不理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尚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傅莉娟提交提案,提出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法制审核,以有效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
傅莉娟通过对湖南广大农村和社区的走访发现,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基层自治治理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制定主体及程序不合法、脱离当地实际、内容违法、执行难落实等问题。“部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主体没有严格按照村(居)民会议决定,还是简单地以村(社区)党组织会议、‘两委’会议、党员代表会议等代替村(居)民会议来表决通过。一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制定过程中未征求大部分村(居)民意见,也毫无地域特色,甚至还有违法条款,未能取得当地群众的普遍认可,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往往成了‘挂在墙上’的文字,难以落地执行。”傅莉娟称。
对此,傅莉娟建议,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乡镇(街道)一级要站在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高度,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自治、法治、德治中的重要作用,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广泛汇聚民智、有效激发民力,让人民群众成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最积极参与者。
“只有村(居)民真正参与,群众才会愿意并乐于接受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规范和约束,增强其最终的落实执行力。”傅莉娟认为,还应全面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尽管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按照现行法律和相关政策需报送乡镇和街道审核,但由于没有明确并细化审核机制,直接导致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合法性审查环节的缺失和执行权威下降。
今年4月30日,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法制审核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在制定或者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过程中,组织开展法制审核工作进行具体细化和规范。这标志着湖南在全国率先出台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专门文件。《指导意见》要求,重点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定主体、程序和文本内容是否合法进行“体检”“治疗”,并明确了法制审核的执行主体和具体流程,以确保全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法制审核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运行。
来源:红网
作者:郭薇灿 徐士洁
编辑:胡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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