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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一审受理涉疫情刑事案件165件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胡冲 2020-05-22 22:2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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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红网时刻5月22日讯(记者 郑涛)5月22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有关情况,并公布了几起典型案例。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了一批妨害疫情防控刑事犯罪,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大局稳定。湖南高院党组高度重视全省法院涉疫情刑事审判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依法做好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和通知,对全省法院涉疫情审判执行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全省法院一审受理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165件221人,审结91件111人,结案率55.15%。在已审结涉疫情刑事案件中,诈骗罪41件,占45.05%;非法狩猎罪21件,占23.07%;妨害公务罪15件,占16.48%,三者合计占84.6%。

典型案例:

1、黄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2020年1月底,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货源、无能力销售口罩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复制他人出售口罩的宣传图片和视频,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消息称有口罩出售。被害人罗某看到黄某某发布的消息后,通过微信与黄某某联系,并于同年1月30日与黄某某约定,以1.3元每个的价格购买35万个口罩。随后罗某在1月30日至2月1日期间分三次通过手机银行共向黄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转账272500元。之后罗某多次要黄某某发货,黄某某向罗某提供了8个假顺丰运单号,谎称已经发货。罗某未收到货,又多次向黄某某催要口罩,被告人黄某某将罗某的微信删除拉黑,并将微信绑定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解绑。同年2月11日,邵东市公安局干警至广东省博罗县寻找黄某某,黄某某得知后,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博罗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款272500元已经全部追回,并已于同年2月20日发还给被害人罗某。

裁判结果: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自己有用于疫情防控的口罩出售,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消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黄某某系初犯且已全部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销售用于预防突发传染病疫情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从重处罚。法院对该类案件依法从严从快审结,彰显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的决心和威慑力。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疫情期间,如需购买疫情防控物品,最好选择正规药店或线下商户;网购时要认准正规电商平台,切勿直接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进行交易。如遇网络诈骗,要及时投诉举报,拨打110报警,并向警方提供聊天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

2、邓某某编造虚假信息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1日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明知其未感染新冠肺炎,身体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了寻求刺激,于当晚21时许在有236名群成员的“机采血小板之家”的献血微信群中,编造发布其是新冠肺炎患者,要出去感染他人的虚假疫情信息。因邓某某系长期献血者,且近期有献血史,其所献血液已用于临床并输注到其他病人身上,邓某某编造的该虚假疫情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引发社会恐慌,为应对邓某某编造的该虚假疫情信息,娄底市中心血站、娄星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水洞底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先后启动应急预案,其中水洞底镇疫情防控指挥部先后出动医务人员7人、民警4人、镇村干部2人进行排查、防控,并出动医务车辆、警车2台次,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经娄底市中心医院新型冠状病毒核酸医学检测,邓某某核酸检测呈阴性,未感染新冠肺炎。2020年2月2日,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水洞底镇云山村5组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

裁判结果: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引发社会恐慌,致使卫生防疫、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信息罪。鉴于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该院以编造虚假信息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疫情当前,提醒广大群众在网络上发布、转发不实信息,甚至编造或故意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切勿以身试法。

3、汪某某妨害公务案

基本案情:2020年2月5日14时许,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接履桥派出所接报警称,零陵区接履桥街道李家巷村汪家组有人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在一村民家中聚众赌博。该派出所立即组织民警赶赴现场,发现汪某知等人正聚集在汪某石家堂屋内“扯胡子”赌钱,屋外有十余人聚集,均未戴口罩。民警根据零陵区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对聚集人员进行疏散,并准备将正在打牌的汪某知等四人带离现场。聚集在一旁的汪某某为阻止民警将其子汪某知带离,对执法民警进行威胁、辱骂,暴力攻击执法民警,咬伤一名民警手部、抓伤一名民警颈部,将民警手中正在拍摄执法录像的手机摔坏,并纠集周围村民围堵民警及警车,阻挠民警离开。后在街道和村组干部的配合下,民警才将相关人员带离。被咬伤民警经司法鉴定构成轻微伤。

裁判结果: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指令,暴力抗拒民警执法,并造成民警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被告人汪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该案被告人汪某某暴力抗拒民警执法并造成民警受伤,应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同时,该案也教育和警示广大社会公众,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常态化阶段,每个人都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积极配合开展防控工作,对于任何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依法受到严肃处理。

4、谌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谌某某未取得狩猎证,在禁猎区、禁猎期,采用安放猎夹、猎套和捣毁巢穴等禁用的方法,在益阳安化县田庄乡高马二溪村猎捕野生动物,共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锦鸡4只,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和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毛冠鹿5只。经安化县林业局核定,红腹锦鸡的评估价值为每只5000元,毛冠鹿的评估价值为每只3000元,合计35000元。

裁判结果:安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谌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腹锦鸡4只,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谌某某违反狩猎管理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等多次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谌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谌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谌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谌某某非法狩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该院判决被告人谌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上缴国库。被告人谌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被告人谌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该案是益阳地区审理的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的行为同时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该案的判处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滥捕滥杀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坚决态度。判决被告人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也有利于警示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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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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