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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6月10日讯(记者 吴公然)6月10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22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正案(草案),以统筹做好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牵头对现行有效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需要以打包修正形式对106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分批进行修改。这次拟打包修正的22件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主要涉及居委会组织、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对22件法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修改:
1、根据机构改革,对部分法规涉及的政府部门名称、职责范围进行相应调整。《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五条,《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十条,《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湖南省紫鹊界梯田梅山龙宫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四条、第六条,《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五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湖南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五条至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三条,《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湖南省森林公园条例》第五条,《湖南省植物园条例》第三条,《湖南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四条,《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二十条,《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至第四十二条等都涉及到部门名称和职责的变化。修正案草案按照机构改革后部门名称和职责范围的调整,做了相应修改。
2、根据上位法的修改,对部分法规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条款进行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湖南省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湖南省韶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九条,《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湖南省植物园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与上位法相抵触,修正案草案都做了修改,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3、根据放、管、服改革,对部分法规与相关政策要求不符或者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规定进行修改。《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第八条至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等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湖南省东江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等不符合当地生产生活实际等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
来源:红网
作者:吴公然
编辑:张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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