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宣告会现场。
红网时刻6月29日讯(记者 郑涛 通讯员 周玮师 梁伟博)“真的非常感谢检察官能给我们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以后会努力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近日,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对某盗窃案涉罪未成年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进行了宣告送达。
2019年11月,未成年人小钟、小张、小刘、小谭等人因多次参与盗窃活动,被侦查机关立案处理。开福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学习经历、家庭条件、成长条件、犯罪成因开展了一系列社会调查,认为四人在校在家期间表现较好,父母具有监护条件,愿意加强管教,虽有犯罪事实,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均积极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或附条件不起诉条件。
为提高帮教效果,承办检察官及时与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取得联系,委派律师和社区专干介入。经多次调解后,犯罪嫌疑人小钟、小张、小刘、小谭的监护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在宣告不起诉会议现场,承办检察官当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围绕涉案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性质、社会危害、犯罪原因等多方面进行了释法说理,对小钟等4人进行了法治教育。
被不起诉未成年人均表示真诚悔过,愿意接受检察机关和社区人员的帮教,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重新回归健康社会生活。
会后,承办检察官表示,将在考察期对不起诉未成年人持续进行心理干预,并建立回访教育档案,定期走访其所在村委、社区,了解其行为表现和父母的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早日重返校园和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对涉嫌侵犯财产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涉罪未成年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此次不起诉决定宣告会,是开福区检察院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体现,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感化效果。今后,该院将继续强化未检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温情而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周玮师 梁伟博
编辑:彭笑予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