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明星代言是否要为产品担责 律师:具体看是否知情

来源:红网 作者:彭梦颖 编辑:马丽红 2020-07-07 18:28:52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时刻记者 彭梦颖 长沙报道

近年来,吃穿住行等各个方面都能看到明星代言的身影,所谓代言人指的是广告主以外,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明星为某款产品或某项服务代言,当该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广告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哪些责任?7月7日,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联动律师弘一律师事务所谭媚律师就此进行专业解答。

对于当商品出现问题之后,代言人是否需要担责这一问题,谭媚律师认为:“代言人是否担责首要看其是否知道代言的广告是虚假广告。如果广告代言人明知道其代言的产品或服务宣传不实,仍然为该产品或服务提供推荐或者证明,导致消费者因使用该产品遭受损害的,则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一起对消费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产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谭媚表示:“广告代言人在为一项产品或服务做推荐或者证明时,是否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广告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在社会群体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因此在代言商品时,应当尽可能的审查事实,做符合商品事实的宣传及推荐。”

代言人在代言时需审查该产品是否属于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是否有合法的生产、运营资质,如代言食品,则需审查是否有卫生合格证明等。如果代言人没有尽到自己合理的审查义务,那么广告代言人应当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代言的商品为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服务时,只要是虚假广告,造成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不管代言人是否明知该商品存在虚假宣传,广告代言人均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红网

作者:彭梦颖

编辑:马丽红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ontent/2020/07/07/7602067.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