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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县:嚣张踢门扰乱法庭秩序 罚款千元自食其果

来源:红网张家界站 作者:龙昕秀 编辑:陆波 2020-09-14 15: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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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张家界9月14日讯(通讯员 龙昕秀)9月10日上午,桑植县人民法院对庭审旁听人员谷某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该日上午9时许,桑植县人民法院速裁庭直播开庭审理陈某诉某单位劳动争议一案,该案开庭前,书记员依法宣读了法庭纪律,告知旁听人员需将移动通讯工具调至静音状态。开庭过程中,旁听席响起手机视频外音。审判员要求旁听人员将手机调至静音并再次强调了法庭纪律。不料旁听人员谷某情绪激动,站起身来脚踢审判庭大门以示不满,工作人员当即对其予以阻拦和训诫,谷某不但不听劝阻,反而言语冲撞工作人员后冲出审判庭,其一系列的过激行为导致庭审活动中断。

法院认为,谷某无视司法权威,在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则,影响庭审进程,其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谷某罚款1000元。

“最近不顺心的事太多了,情绪容易激动,我的行为违反了法庭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我在此道歉。”事后,冷静下来的谷某主动向法庭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依法接受处罚。

法官提示: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严禁任何破坏庭审秩序、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如果以非理性的方式肆意发泄不满情绪,藐视法庭纪律,扰乱庭审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法庭规则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五条 罚款和拘留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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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昕秀

编辑: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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