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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峰区首起非法捕捞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还要修复生态

来源:红网 作者:欧阳慧君 文名远 宋美君 编辑:李璐 2020-11-23 1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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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上午,雁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全区首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红网时刻衡阳11月23日讯(通讯员 欧阳慧君 文名远 记者 宋美君)11月20日上午,雁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全区首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李某桥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雁峰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同时需购置成鱼和鱼苗放流湘江,修复渔业资源,并被要求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为全面落实长江流域禁渔制度,衡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市重点水域实行禁捕的通告》,规定湘江衡阳段即近尾洲水电站大源渡电站之间的水域,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全面永久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2020年5月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桥在衡阳市湘江城区段泰梓码头附近的禁渔区,使用电鱼工具非法电鱼。当日凌晨2时30分许,衡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渔业渔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立即赶往现场,李某桥趁机逃离,遗留的电鱼工具及非法捕捞的各种野生小鱼类3.06公斤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桥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禁渔期间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成立。除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外,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其行为属环境污染侵权行为。被告人李某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愿意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雁峰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欧阳慧君 文名远 宋美君

编辑:李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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