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覃开艳(右一)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红网时刻3月12日讯(记者 郑涛)3月12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湖南省法院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和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19年10月4日,高某在某烟酒超市购买了两瓶贵州茅台酒,并支付价款4600元,该超市出具一张加盖烟酒超市公章的送货单,送货单载明两瓶茅台酒的型号分别为7161781660、7047929010,总价为4600元。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打假员)对案涉两瓶茅台酒的真假进行鉴别,鉴定结果为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高某遂起诉请求某烟酒超市退还货款并予以赔偿。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烟酒超市销售的两瓶贵州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烟酒超市作为销售高档烟酒的专业经营者,对于假酒应具有更高的防范意识和更多的防范措施,其明知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仍出售,消费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遂判决某烟酒超市退还高某货款4600元,支付赔偿金46000元。
法官说法:食品安全事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重大,人民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判决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体现了法院对食品安全领域制假售假行为的“零容忍”,通过提高违法成本,让生产者、经营者“不敢制假售假、不愿制假售假”。
来源:红网
作者:郑涛
编辑:彭笑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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