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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利剑”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下)

来源:红网 作者:李璐 赵倩男 编辑:肖拓 2022-09-20 22:3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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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李璐 实习生 赵倩男 综合报道

为切实防范化解全省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2022 年4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全省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方案》。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引导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剑指问题、靶向发力、持续发力,及时有效管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各市州借助无人机航拍、群众举报、专项检查、部门联动等方式发现线索,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动配合,深入挖掘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截止日前,全省“利剑”行动专项执法案件占全年案件数量的60.92%,共出动执法人员60507人次,检查企业25609家次。各市州对“利剑”行动风险隐患清单中的657个违法问题进行了严厉查处,共立案调查615起。行政处罚498起,罚款3354.1587万,移送公安68起。

为发挥警示作用,指导地方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6起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利剑”行动中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开。

案例四:益阳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多项环境违法行为案

【案情简介】

根据线索,2021年11月23日下午,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以下简称大通湖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偷排养殖废水进入苏河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办理环境评价审批手续,且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擅自从事围网投饵养殖牛蛙,并私设软管将养殖废水排至苏河。经检测,废水收集池总磷0.77mg/L、总氮4.91mg/L,软管内水样总磷0.82mg/L、总氮5.6mg/L,废水收集池内废水和暗管废水水样基本一致,均超过《湖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752-2020)的一级标准。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通湖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针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万伍仟元整;2、针对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罚款贰拾万元整,并对直接负责人处罚款伍万元整;3、针对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拾万元整;4、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5、同步启动生态损害赔偿。

2022年4月25日,大通湖分局与该公司达成生态环境磋商协议,并已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目前该公司正在积极补办环保手续,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典型意义】

“利剑”行动开展以来,为切实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加强两法衔接,联合公安打出执法“组合拳”,同时督促企业承担侵权责任,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

本案当事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等多种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办案部门针对企业存在的多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运用多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做到应罚尽罚、应移尽移,并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双罚制”,从经济处罚、行政拘留、损害赔偿多个方面进行联合惩处,让违法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例五:长沙某设计有限公司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案

【案情简介】

根据长沙市生态环境局的线索通报:“位于长株潭城市群绿心地区的某设计有限公司,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湘潭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4日、5月25日赴位于长潭两市交界处的长沙某设计有限公司,调查其涉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采取谎报身份,拒不到场,拒不提供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等多种手段,拒不配合调查,事后经多次电话通知和函告,执法人员反复沟通讲解、说服劝诫,仍不配合调查。经与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沟通对接,该公司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向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该公司负责人一直采取回避的方式,拒不执行。

【查处情况】

针对该公司未批先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拒不改正的环境违法行为,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万元的罚款,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已主动配合调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将进一步对该公司的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件在办理过程中,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与长沙生态环境局建立了良好的协调机制,第一时间明确了案件管辖权,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互通信息,保证了案件办理的顺利推进。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全程开启记录设备,掌握了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的第一手证据,同时辅以现场问询、三方辅证等方式,为后续依法查处提供有力证据支撑。

本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之初拒不配合检查,湘潭市生态环境局以“利剑”行动为契机,执法人员秉承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以电话和函告的方式,反复沟通讲解、说服劝诫,告知当事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当事人承认了违法事实,执法人员守住了环境安全底线,彰显了生态环境执法的“温度”与“力度”。

案例六:怀化市新晃某公司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5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新晃分局(以下简称新晃分局)收到信访投诉:“新晃某公司存在非法经营、污染环境问题”,为深入推进“利剑”行动防范化解重大生态环境风险隐患,当日凌晨,执法、监测人员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了突击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冷却水循环池时,发现该公司原封堵的冷却水排口处有木板等杂物进行遮挡,掀开杂物后,发现原已封堵冷却水循环池排口被挖开,大量废水排入舞水河。监测人员对该公司所排废水进行采样,结果显示各项指标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但该公司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要求包括冷却水在内的所有废水不得外排,应循环使用。

【查处情况】

新晃分局将此环境违法行为列入“利剑”行动风险隐患清单,督促企业立即整改。该企业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新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以及《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7万罚款,并将主要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典型意义】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以“利剑”行动为契机,充分利用群众投诉举报的信息渠道,聚焦企业恶意排污行为,执法部门采取霹雳手段,以夜间突击检查的方式,第一时间抓住了偷排的关键证据,在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及时回应了群众的呼声,树立了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

处罚“偷排”污染物的行为不以超标排放为条件。只要涉及偷排行为,即使外排的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标准,同样属于违法排污,从法律上禁止一切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同时“偷排”不仅对企业处以罚款,还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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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璐 赵倩男

编辑:肖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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