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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立法护航烟花爆竹安全生产 从7个方面筑牢制度屏障

来源:红网 作者:刘容 编辑:吴公然 2026-06-29 20: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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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刘容 长沙报道

烟花爆竹是湖南省特色优势产业,其安全生产管理关乎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群众的切身利益。

6月29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9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若干规定》立法背景和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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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这部法规,以“小快灵”方式,聚焦烟花爆竹生产环节,针对烟花爆竹事故暴露出的行业痛点、管理难点、制度堵点,共制定8条规定,重点从压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从严整治“四超两改”高危违法生产行为、强化烟花爆竹药量管控、健全隐患事前预防激励机制、强化生产全过程智能管控、完善行刑衔接机制、构建全链条监管追责闭环7个方面,筑牢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制度屏障。

“关键少数”不许以“代持”“挂靠”“分包”等形式逃避责任

明确“关键少数”的安全责任并落实到位,是保障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一环。省人大立法调研组发现,烟花爆竹生产领域存在关键制度笼统、执法刚性不强、责任追究偏软、违法成本偏低、事故防范不严等突出问题。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华学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采用“小快灵”立法,就是要务实有效解决这些突出问题,比如,《若干规定》第一条就直指过去“法定代表人挂名、实际控制人隐身”的行业顽疾。

“由于法律上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并非等同概念,地方性法规不能硬性规定二者‘必须为同一人’,但可以从安全生产责任链出发,明确‘谁在实质决策、谁就是第一责任人’。”发布会上,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李兵荣解释说。

《若干规定》明确,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包括最终受益人、幕后操控人)均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此外,还要求这些人员的有关信息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实时公示、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人员调整时动态更新。

分组审议时,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认为,制定这条规定十分必要,目的就是要把“关键少数”放到阳光下、放进监管视野里,接受员工和社会的监督,让责任不能再靠“代持”“挂靠”“分线分包”往外推,从源头防控责任空心化。

严管严查“四超两改”,高压红线千万别碰

长期以来,在烟花爆竹典型生产安全事故中,普遍暴露出企业“四超两改”的违法行为。

“四超两改”指的是:超定员、超核定药量、超许可范围生产、超设计能力生产、擅自改变工房用途、擅自改变工艺流程。现实中,“四超两改”具有严重危害性、违法反复性的特点,被列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事故隐患。

立法审议中,委员们认为,要通过此次立法,严管严查烟花爆竹生产环节中的“四超两改”违法行为。

一名委员抢过话筒说,对这类行为,一经发现就要严格处罚到位,屡次发现或主观恶意违法的,要依法加重处罚,坚决将其作为不可触碰的高压红线。

话音刚落,另一名委员又补充提醒道,安全生产监管固然必不可少,但倘若超出合理边界、陷入过度高压状态,也会给企业带来多维度的实际问题。

经过反复调研讨论,最终,《若干规定》针对“四超两改”的处罚规定,坚持三条原则。

第一条原则是坚持不突破上位法框架、不替代上位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已有的处罚幅度内,采取“阶梯”执行。

第二个原则是坚持比例原则与程序正当。处罚并不是“一触犯就关停”,而是把“先行纠偏消除隐患、拒不改正或再犯、情节严重”呈递进式约束,让处罚既可预期,也更有力度。

第三条原则是把追责指向“关键人”。不管是法定代表人,还是幕后操控人、最终受益人,只要属于第一条定义的第一责任人范畴,就要被锁定在责任链条里。既做到严惩违法,又秉持过罚相当。

还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是,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区域容易出现人员底数不清、无关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出、现场状态“看不见摸不准”,一旦发生险情,现场作业人数和人员身份不清,严重影响救援工作的进展。

因此,《若干规定》明确,生产、储存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建设使用人脸和车辆识别门禁系统,并接入应急管理部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信息实时上传政务云;未经过人脸、车辆识别门禁系统识别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以及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储存区域;企业应对该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逃避监管故意关闭、破坏监控报警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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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若干规定》一大亮点,就是建立了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

“目前,企业内部的安全激励只侧重于管理人员的年终绩效,未能有效调动广大一线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的积极性。”李兵荣说,这样就导致不少隐患“视而不见、久拖不决”。

在李兵荣看来,明确建立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正是从事后的少数人的年终绩效转向事前的广大从业人员查报隐患的即时奖励。

结合烟花爆竹企业实际,《若干规定》分类设置了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明确劳动密集型品类企业,如爆竹类、玩具类、摩擦类、旋转类、喷花类、吐珠类、升空类,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年度工资总额的5%、其他类企业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年度工资总额的10%,设置安全生产奖励资金。这笔资金首要用于从业人员报告隐患的及时奖励,结余部分可用于安全绩效奖励。

同时,还配套建立了强有力的外部有奖举报机制。明确对“四超两改”举报查实的,给予首报人员奖励2万至5万元;对无证生产经营等举报查证属实的,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可最高奖励30万元,并严格对举报人信息保密。

通过这套“内外兼修”的组合拳,《若干规定》把企业自查自纠与社会监督拧成一股绳,切实提高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让隐患更愿意被报出来、更快被处置掉。


附:《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全文


湖南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若干规定

(2026年6月29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决策人(包括最终受益人、幕后操控人)均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负有管理职责的投资人或者股东依法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前述人员的有关信息应当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实时公示,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人员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

支持、引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对黑火药、引火线、退役火药以及易制爆化工原材料实行采购、入库、储存、领用、消耗、核销的闭环管理,建立电子与纸质双台账,根据设计生产能力、生产计划和实时库容量如实申报运输许可数量。

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生产需求和设计库容量,科学核定企业黑火药、引火线、退役火药以及易制爆化工原材料的年度需求总量。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核定情况,核发黑火药、引火线、退役火药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许可数量不得超出企业的年度需求总量和设计库容量。

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生产企业黑火药、引火线、退役火药以及易制爆化工原材料的存储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企业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劳动密集型品类企业按照不低于本企业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其他企业按照不低于本企业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设置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用于对本企业从业人员报告隐患的及时奖励,结余部分可以用于本企业安全生产绩效奖励。企业对从业人员报告的隐患未及时整改的,从业人员可以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对第五条规定的违法情形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给予首报人员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奖励。

对无证生产、经营、运输或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不高于三十万元的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

第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区域应当实行封闭式管理,建设、使用人脸和车辆识别门禁系统,实现视频监控系统全覆盖,并接入应急管理部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系统信息应当按照规定全部实时上传政务云。未经过人脸、车辆识别门禁系统识别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以及车辆,不得进入生产、储存区域。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对人脸、车辆识别门禁系统和生产视频监控系统进行经常性维护,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逃避监管故意关闭、破坏监控和报警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第五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消除安全隐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未按照要求消除安全隐患,或者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再次出现同一违法行为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不少于三个月;情节严重或者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核定人数;

(二)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三)生产的产品种类、危险等级超许可范围;

(四)明显超过设施设备设计生产能力生产;

(五)擅自改变设计用途使用工(库)房,增加安全隐患;

(六)擅自改变生产工艺流程,增加安全隐患。

下列情形属于前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藏匿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退役火药的;

(二)超许可范围生产A级产品的;

(三)在无药工(库)房或者1.3级工(库)房从事1.1级作业,以及在无药工(库)房或者1.3级工(库)房存放应当放在1.1级工(库)房的危险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涉嫌犯罪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非法生产、加工、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含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

(三)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四)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作业中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和报警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五)其他涉嫌犯罪的。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具体办法,由省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制定。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

(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处罚不予处罚、应当从重处罚不予从重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日常监管;

(六)对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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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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