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常德11月27日讯(通讯员 朱星霖)近日,湖南省临澧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他人财物案件。被告人焦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间,被告人焦某某先后三次来到龚某某住宅的停车坪,采取拉车门进入车内的方式,从龚某某车内盗得现金人民币共计510余元、价值415元的各类香烟10包。案发后,被告人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系智力残疾,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常德站
作者:朱星霖
编辑:吴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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