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1月25日讯(记者 黄河)外国人在中国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驱逐出境。是服刑完毕再进行驱逐吗?附加的驱逐出境是否适用减刑?又有哪些人适用该刑法呢?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第一时间采访了湖南君荣律师事务所周晓燕律师,让我们来看看她是怎么解答的。
周晓燕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也就是说,可以单独适用驱逐出境,意思就是不判实刑,只驱逐。如果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驱逐出境,那么就必须在我国境内先服刑,等刑满后再进行驱逐。由于监禁是主刑,驱逐出境是附加刑,附加刑不适用减刑。也就是说,可根据罪犯服刑期间表现减少其实际服刑时间,但驱逐出境这一刑罚并不会被减免掉。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境内的刑罚方法。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在我国的境内有害于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单独判处或者附加判处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那什么人适用于驱逐出境?周晓燕律师解释说,在中国的外国籍人员,哪怕其已经取得了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权(中国绿卡),只要其不遵守中国法律都有可能被判处驱逐出境,但如果是中国人就没有驱逐出境这一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被判处驱逐出境的,我国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权资格。另外,被驱逐出境后的外国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十年内不准再入境我国。
来源:红网
作者:黄河
编辑:戴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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