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11月29日讯(记者 吴公然) 11月29日下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
制定规定十分必要。工程造价是建设工程价值的价格表现形式,是工程建设管理的核心要素。近年来,湖南通过改革工程计价制度、完善工程计价依据体系等一系列措施,在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引导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领域,仍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造价管控责任不明晰、计价行为不规范等问题,政府资金损失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需要加以规范和解决。
《规定(草案)》共十五条,包括造价控制责任、工程发承包、工程变更管理、工程结算等内容。
针对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缺位,造价管控主观随意性大等问题,《规定(草案)》明确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承担主体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确保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要组织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其他参建单位提交的技术经济成果。针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等情形,《规定(草案)》规定了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针对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不规范等问题,《规定(草案)》分别按照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两种发承包模式,规定了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方法,要求在发包前报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明确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建设单位应当足额计取、及时支付。施工单位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明确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属于实质性内容,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针对工程变更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规定(草案)》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控制工程变更。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对确实需要变更的,查明变更原因、进行审查。二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的变更资料,不得通过拆分变更、降低变更等级等方式规避变更审批。三是鉴于各地在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多的差异,要求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的具体管理办法。同时要求,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管理办法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针对结算久拖不决,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严重的问题,《规定(草案)》要求,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
针对竣工结算资料不完善,增大造价管理难度的问题,《规定(草案)》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档案,在建设工程验收后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作为工程竣工文件一并归档。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表示,建议增加关于工程造价信用监管制度的规定,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解决政府投资工程结算久拖不决的问题,建议明确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时限。建议增加设计文件的技术经济性规定,解决目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设计文件的质量和技术经济合理性审查力度不够的问题。
来源:红网
作者:吴公然
编辑:肖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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