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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罪与非罪 湖南立法规范涉案物价格认定

来源:红网 作者:吴公然 编辑:王津 2024-09-27 19: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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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发布会现场。

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吴公然 长沙报道

官员收了别人一幅画,是否构成受贿罪,要看是否达到了贪污受贿的标准,其中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涉案物价格的认定,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是办案机关办理案件的依据。

9月26日下午,湖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湖南省涉案物价格认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旨在规范涉案物价格认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9月27日下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对《若干规定》进行了解读和发布。

作了哪些规范?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雪清介绍,《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涉案物价格认定的适用范围,进一步加强价格认定机构、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涉案物价格认定工作效率,对价格认定工作保障作出科学规定。

鉴于在实际工作中,并非所有的涉案物都需要交由价格认定机构进行价格认定,《若干规定》将涉案物价格认定范围限定为纪检监察、行政、司法机关提出的涉及违纪、职务违法案件,刑事案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以及国家赔偿、国家补偿等方面市场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需要进行价格认定的事项。

《若干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价格认定机构建立健全价格认定工作制度以及人员培训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受理举报和投诉的内容;对加强价格认定队伍建设、价格认定人员提升能力素质等方面作了补充完善,要求价格认定工作人员经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

为满足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办案需要,提高工作效率,《若干规定》规定价格认定机构收到价格认定协助书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于普通价格认定事项办理时限明确为五个工作日;对于普通价格认定事项复核期限明确为十五日。

如何保障当事人权益?

“涉案物价格认定工作主要是协助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为其办理违纪、职务违法案件;刑事案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案件提供价格依据。”省发改委二级巡视员李建成说,价格认定工作不接受个人委托,原则上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

李建成表示,由于价格认定结论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与当事人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我们通过立法的方式规范涉案物价格认定行为,加强涉案物价格认定管理,保障涉案物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助力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为保障当事人权益,《若干规定》实行回避原则,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设置复核救济程序。

《若干规定》条例第七条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及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为涉案物价格认定事项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价格认定人员及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近亲属与涉案物价格认定事项有利害关系;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认定的情形,应当自行回避。提出机关、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发现价格认定人员或者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条例第八条办理程序中规定:“价格认定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资料,按照价格认定工作制度和程序要求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书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形成,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及时送达提出机关”。

对价格认定结论有异议,当事人可无条件提出复核。条例第十二条复核程序中明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价格认定结论或者复核决定有异议,按期向提出机关提出复核申请的,提出机关应当提出复核”。“提出机关在收到价格认定结论书或者复核决定书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并告知其提出复核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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