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5月10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晏可慧)一笔欠了28年的账,借款人迟迟未还,出借人亦未索要,如今再打官司还能追回么?近日,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24年3月,原告小甲(文中均为化名)来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小乙归还25000元欠款。小甲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借条,上面有被告小乙与其丈夫小丙的签名。
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小甲现金二万五千元整,一九九六年二月十日还清。如超过一天罚款壹仟元。一九九六年二月四日。借款人:小乙、小丙。
小甲称,小乙一直怠于债务,导致25000元欠款无法要回,严重损害了自身利益,遂诉诸法院。小乙则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认为小甲所持借条时效已过,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甲所持借条为被告于一九九六年二月四日出具,约定的还款期限为当年的二月十日还清,至今已逾二十八年。而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因此,原告小甲在长达二十多年时间里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导致诉讼时效期间超过了最长的保护期二十年,被告小乙亦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故人民法院依法不予保护。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小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意义,是为了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财产关系、方便证据搜集。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民法典对诉讼时效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长保护期不超过20年,且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延长。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晏可慧
编辑:王津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