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长沙某民企员工“索贿”400余万元 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来源:红网 作者:吴公然 齐萱烨 编辑:肖拓 2024-05-15 20:04:38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时刻新闻5月15日讯(记者 吴公然 通讯员 齐萱烨) 今天(5月15日)是“515”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记者和大家聊聊容易被企业、社会忽视的一种犯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据央视报道,前不久,杭州警方侦破了一起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王某是电商平台基础岗位的一名运营人员,他在短短一年的时间,收受商家贿赂高达9200多万元,受贿情节可谓触目惊心。

haokan_player_00_11_副本.jpg

央视报道截图。

该报道引发社会热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成为舆论焦点。

不少人认为,只有国家工作人员才会面临职务犯罪风险,殊不知,民营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受贿一样会触犯法律。

在长沙有这样一个案例:

荀某在某民营企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以“财务咨询费”为由,向受害企业索要400余万元。

微信图片_20240515171457.jpg

2024年4月,荀某被抓获归案。

为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迅速开展侦查工作,收集并固定荀某的犯罪证据。2024年4月,荀某被抓获归案。经审讯,荀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荀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部的贪腐案件时有发生。2023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件1万余起。

haokan_player_17_51_副本.jpg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华列兵接受央视采访截图。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局长华列兵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警方发现了此类案件的一些共性:

一是犯罪主体有特殊性,这一类群体往往是企业的中高层,手中拥有企业赋予的管理的权利,同时他们对业务过程当中各个环节存在的企业在管理中的漏洞、不足,非常了解。

二是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往往利用岗位的优势和信息的不对称,来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所以外人是很难发现的。

警方提醒,受贿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请大家一定遵守职业道德,不要贪图一时利益。否则不仅会断送自己职业生涯,还很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来源:红网

作者:吴公然 齐萱烨

编辑:肖拓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ontent/646849/59/13904499.html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