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新闻记者 肖依诺 郭薇灿 通讯员 郑婉冰 长沙报道
都说“专业人做专业事儿”。为图个高效轻松,越来越多的房主依赖于市场上的“装修全包干”,然而,这其中涉及到不少法律问题,稍有不慎就会踩坑。
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装修合同纠纷。
包工包料后超预算,装修公司被判支付尾款
2021年10月,向先生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向先生以10万余元,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将案涉房屋的装修工程全包给装修公司。合同附件载明,房门、柜门等另行协议处理。
同日,装修公司出具材料,对案涉房屋房门、柜门、门套的选材、数量以及安装事宜进行了明确,预算价格为3万余元(最终价格以房门、柜门等实际数量为准)。
不久,装修公司带着向先生到某橱柜店挑选房门、柜门等,并确认了价格。为此,向先生一共支付了30000元预付金。其中5000元支付给橱柜店;25000元支付给装修公司,再由装修公司在确认产品清单后支付给橱柜店。
期间,向先生在微信“装修施工群”内明确提出,房门、柜门的售后和质量问题皆由装修公司负责。装修公司予以认可。后装修公司将橱柜店拉入“装修施工群”,并在群内沟通工作。
待房门、柜门等安装完毕,橱柜店要求向先生支付货款尾款9000余元。
由于几方就货款尾款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橱柜店向岳麓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向先生支付尾款。诉讼过程中,向先生申请追加装修公司为第三人。
向先生认为,与自己建立合同关系的是装修公司,并非橱柜店。尽管自己曾在装修公司的带领下前往橱柜店,但目的是为了确定材料和样式。橱柜店是装修公司的供货商,房屋所用的房门、柜门等系橱柜店接受装修公司委托制作。总之,相关货款尾款应该由装修公司支付。
而装修公司认为,公司是房门、柜门等产品的推介人,在向先生和橱柜店之间只是起到配合和协调作用。而且在装修收尾过程中,公司与向先生之间就交款与验收问题有分歧,双方默认收尾工作由公司处理,向先生则不再追诉尾款且不享受售后服务。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装修所需房门、柜门等产品承揽合同相对人该如何确定。
经查,向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附件载明房门、柜门等另行协议,且装修公司在同日出具的一份材料中明确约定了房门、柜门的选材等事宜。由此,可以认定向先生与装修公司之间构成承揽合同关系。
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装修公司认可自己负责案涉房屋房门、柜门等的质量和售后问题。橱柜店对向先生委托装修公司承揽这一事实,知情且无异议。
装修公司主张自己是推介人,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向先生提供了除橱柜店以外的其他选择,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明确告知向先生房门、柜门等的制作与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无关。
至于装修公司与向先生因工程施工产生的其他争议,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法院判令装修公司向橱柜店支付剩余货款9000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以后,三方息诉服判。
签订装修合同,法官提醒如何避坑
法官提醒,“包工包料”等装修方式只是装修行业的惯用说法。生活中,消费者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装修内容,即弄清楚“包工包料”到底是包什么工、包什么料,明确哪个地方做,哪个地方不做。
具体而言,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列明工程项目关键信息。
明确装修范围。无论是选择哪种“包”的方式,都要在合同中明确装修公司提供哪些产品和服务,甚至赠送哪些、附条件提供哪些等,避免产生分歧。
明确材料信息。要在合同中或者以合同附件的形式明确约定施工所用材料的品牌、型号、材质、特殊施工工艺等,避免装修方以次充好、说一套做一套。
做限制增项的约定。预算做出以后,建议在合同中增加“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增项,增项以消费者书面确认为准,并以实际工程量结算”等类似字样,避免装修方随意增项。
此外,工程质量是装修工程的核心问题。那么,如何认定装修存在质量问题,避免质量纠纷呢?
法官建议,首先固定材料标准,倘若由装修公司代买材料,应当约定明确的产品或替代品;其次约定工程验收标准,不能用工程验收办法代替工程验收标准。
同时,明确质保期限,要掌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以及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等。
最后,增强维权意识,注重保存施工合同、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实时跟进施工进度,一旦发现施工质量不合格,及时对不合格方面取证。
来源:红网
作者:肖依诺 郭薇灿 郑婉冰
编辑:秦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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