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4月16日讯(麻阳站记者 黄 黎 黄菲 )“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4月15日,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也是该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审判现场。
起诉书中指控,2019年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在该县锦江河流域兰里镇所住村河段使用船载电鱼机进行电击鱼,捕获各类渔获物共计1.5千克。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麻阳县锦江河流域均为禁渔区。段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段某某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服从判决。
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认罪认罚制度,充分发挥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积极加强与县法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诉讼效率全程提速。
县人民检察院提醒广大群众,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不仅对鱼类及水生生物造成了伤害,还破坏了本地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呼吁大家提高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形成全社会“不敢、不能、不想”的震慑氛围,共建和谐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