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与其父亲居住在衡南县栗江镇城基街,其居住的房屋坐西朝东,系砖混结构临街连体门面房,房屋的东面相邻一条南北向的城基街道,南面和北面均为连体临街门面,其父亲在家中做弹棉花被生意。
2013年7月9日20:00,被告人刘某与其父亲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刘某心生埋怨,一气之下将自己刚吸食过的香烟蒂扔到家中一床尚未弹完的棉花被上,致使棉花当场燃烧引发大火。街上的邻居闻讯赶来将火扑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且认罪态度好,得到其父亲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郭琴
编辑:高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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