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汝城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必须是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区市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员;奖励对象必须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证明,或是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发放奖励金80元,直至亡故。2014年1月1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待遇以及在2009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或未领取500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奖励80元的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年10月22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一次性补足至5000元。
就具体程序的确认,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向县人口计生委利导股或者乡镇计生办了解。
来源:红网
作者:朱忠达
编辑: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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