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的一天,被执行人江某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资江桥自西向东行驶,行至昭陵西路地段,因交通意识淡薄,与停放在路旁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三轮车车上搭乘的姚某严重受伤,后交警部门认定江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伤者姚某与江某多次协商,未能解决赔偿问题,后姚某诉至双清法院。双清法院通过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判令江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姚某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37000元。
判决生效后,江某未履行义务。姚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给江某做工作,劝说江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江某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并以“债我认,我没钱,家里条件困难”为由,拒绝还款。后执行人员经过详细调查,江某是有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于是依法决定对其实施司法拘留。
法官说法:被执行人江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视若无睹,对执行法官的反复劝说无动于衷,有执行能力拒不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于这样的“老赖”,法院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不仅显示了法律的威严,而且也依法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来源:红网
作者:贺力平
编辑:王津 实习生:杨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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