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长沙中院一审宣判一起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

来源:红网 作者:刘怡斌 通讯员 曾妍 周丹 兰志龙 编辑:高芹 2014-12-19 15:27:30
时刻新闻
—分享—
  红网长沙12月19日讯(记者 刘怡斌 通讯员 曾妍 周丹 兰志龙)12月18日下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重大贩卖、运输毒品案,被告人岩来、杨晓明、喻代通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杨波、孙传义被判处死缓,其他九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至2013年3月期间,湖南邵阳人杨晓明、喻代通、杨波、孙传义先后四次共同出资,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被告人岩来等处购得180000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毒品运回长沙市后由杨晓明、喻代通分别向下线贩卖。非法获利亦由杨晓明、喻代通二人决定分配。2013年5月初,杨晓明、喻代通、孙传义、杨波四人经商议,再次决定集资向岩来购买麻古进行贩卖,为此四人集资87万元交由喻代通、孙传义前往景洪市与岩来交易。
  
  交易完成后,为掩人耳目将毒品运回湖南,喻代通又出资近30万元在景洪当地购得24头水牛,并联系大货车将水牛运回湖南。5月11日喻代通、孙传义二人在装牛过程中将购得的毒品藏匿在货车上,次日货车回湘途中在上瑞高速贵阳市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缉,公安机关在该车上查获114000粒麻古,重达106.248公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来、杨晓明、喻代通、杨波、孙传义等人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晓明、喻代通、杨波、孙传义系共同犯罪,四人均系出资者且实施购买毒品行为,均系主犯,被告人杨晓明、喻代通系贩卖毒品的提意者、毒品销售者,决定非法利润的分配,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杨波、孙传义不是犯罪的决策者,作用相对较小。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院还对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贩卖毒品事实进行了审理裁判。

来源:红网

作者:刘怡斌 通讯员 曾妍 周丹 兰志龙

编辑:高芹

本文为湖南频道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n.rednet.cn/c/2014/12/19/4167873.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湖南频道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