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晚上,侯某在家中与朋友一起吃晚餐,席间侯某喝了啤酒,晚饭后,侯某不顾家人的劝阻,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机动车外出办事,当车行驶至县航电枢纽连接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通过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侯某酒精测试结果为42mg/100ml。经过系统查询得知,侯某曾于2014年1月10日,因其在县渌口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株洲县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并处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故侯某行为构成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民警对侯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以下,并处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及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决定。
来源:红网
作者:朱彬 彭晚华
编辑:曾小颖 实习编辑 周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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