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日晚8时许,广西贺州周先生与朋友一起在道县潇江饭店餐厅就餐时,与几个不明身份的青年男子发生争吵,被一青年推搡倒地,致右脚中节趾骨损伤。随后,同周先生一起就餐的朋友将周送医院治疗。为了医疗费赔偿问题,周先生将潇江饭店告上法庭,要求判令被告潇江饭店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356.5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先生作为消费者在潇江饭店就餐,潇江饭店应当给予周先生提供必要而充分的安全保障,在第三人对周先生实施不法侵害时,潇江饭店未及时积极地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周先生的人身受到损害,潇江饭店应在与其相对于危险发生的防控能力相适应的范围内负补充赔偿责任,判决潇江饭店赔偿周先生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其他费用4891.90元。
来源:红网
作者:雷晋荣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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