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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出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红网 作者:沈全华 编辑:杨洁 实习生 陶园 2015-04-28 10:04:32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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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株洲站4月28日讯(株洲日报记者 沈全华)一旦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2小时内必须上报。近日出台的《株洲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就此作出规定,并公布了报警电话12369。
  
  设立四级预警,红色代表最高等级
  
  按照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与此对应,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应急响应。
  
  市政府设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协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经信委、公安局等17个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2小时内,要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突发环境事件报警电话为12369,与市长热线联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立即报告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和市环保局12369应急值班室。事发地县市区环保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对事件性质和类别处置作出初步认定,并在2小时内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调查核实,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对初步认定为Ⅲ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在2小时内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对初步认定为Ⅰ级、Ⅱ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同时报环保部。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扬;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名词解释】
  
  环境事件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来源:红网

作者:沈全华

编辑:杨洁 实习生 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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