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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乌龟”诈骗犯缓刑期间故伎重施再领刑

来源:红网 作者:王林华 编辑:杨洁 实习编辑 陶园 2015-06-09 11: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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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网娄底站6月9日讯(娄底晚报通讯员 王林华)近日,由涟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诈骗、持有假币一案,经法院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合并原犯诈骗罪所判刑罚,共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
  
  刘某现年45岁,新化县孟公镇人。2008年2月1日被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可是刘某仍然不思悔改。2010年6月30日9时许,刘某与冉某(已判刑)骑摩托车来到涟源市三甲乡东山村,冉某在路边等,刘某独自来到一座小山上。
  
  此时村民陈民(化名)正在山上挖马铃薯,刘某谎称自己是电力部门的,正在架线,请陈民帮忙挖一下桩坑。
  
  朴实的陈民喊了妻子来帮忙挖桩坑,刘某随即又喊来冉某。刘某引导陈民挖桩,挖出了事先掩藏好的假金乌龟。
  
  随即,刘某与冉某演起了双簧,刘某称,金乌龟是古董,必须上缴国家,冉某则故意神秘地说不要上交,三人凑钱买30克黄金代替上交,然后卖了“金乌龟”分钱。
  
  陈民信以为真,马上从家中拿了2000元现金给刘某,然后又带着刘某与冉某到该市邮政储蓄银行取出4万元现金。
  
  没料到,此事正好被陈民的亲戚撞个正着,一眼识破了他们的骗局,当场将冉某抓获,刘某趁机跑掉。
  
  2014年9月22日上午,刘某又乘摩托车来到双峰县洪山殿镇古塘村,用假币收购古币、旧钞,被人发现并举报,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刘某抓住,并当场缴获刘某面值4000元的假人民币4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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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林华

编辑:杨洁 实习编辑 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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