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配套用房“变身”配套商业
此次引发争议的配套用房一共是21间,新城景苑的居民认为,这些房屋都是属于他们小区的生活配套用房,现在进行变更成为配套商业,两字之差,其结果会出现天壤之别。生活配套用房属小区业主共有,商业配套用房则属开发公司所有,其直接经济价值上千万。
这21间房屋,2011年小区的建设方长沙东部新城房产公司,以配套用房报规划审批通过,然而在一份长沙县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验收审批表上,验收范围一栏中新城景苑5#、6#变成了商住楼。新城景苑的居民告诉我们,这个“验收表”非常蹊跷,以配套用房报的规划,验收时却成了商住楼。更让他们不理解的是,房产公司现在将21间配套用房以“商业门面出售”,居民们认为这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房产公司回复:这是笔误
2012年,新城景苑开发商长沙东部新城房产公司、长沙县住房保障局、长沙县黄兴镇镇政府三方签订了一份协议。由政府以28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新城景苑880套住房,用于黄兴镇拆迁居民的安置用房,这其中并不包括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和配套用房。在和这些居民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有明确标注,“出卖人对除已进入买受人公摊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之外的部分单独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和全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地下车库内或地下停车位等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因此开发商认为,现在这些居民主张这些所谓配套用房,是生活配套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是没有依据的。
开发商表示,新城景苑项目,属于纯住宅,规划审批时这21间房屋的确是写的配套用房,其实当初这上面应该写商业配套,是设计单位笔误造成的。按照他们行业一般的操作,只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明确了小区有商业面积,他们就可以以此为依据把这些房屋确定为配套商业。现在就是因为这笔误,使得他们这21间门面的房产证办不下来。
长沙县规划局:局部变更批前公示是依法依规进行的
时刻新闻记者从长沙县城乡规划局了解到,由于该项目用地性质为住宅用地,因而规划中没有出现单纯的商业用房。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的规定,完善社区商业网点配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住宅用地应提供为小区服务的配套商业,因而配套用房属于商业性质,且项目报批时该配套用房是作为商业性质进行审批的。
该21套房屋自2014年1月22日至2014年4月18日共计销售20套,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产部门备案,合同中明确注明用途为商业,此次变更名称为房产部门办理产权需规划局对该部分房屋用途进一步明确,因而根据《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县规划局对单体调整进行公示,本次公示并未改变房屋原有属性,只是对房屋性质作进一步明确。
律师:变更还需经过法定程序办理
湖南英萃律师事务所殷倩表示,现在新城景苑小区配套用房“变身”配套商业,长沙县规划局对此进行了局部变更提前公示,开发商若想将原本配套用房变更为配套商业,还需经过程序办理。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规划局对该土地的更改属于对土地的引导性局部修改,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导向、满足地区功能发展要求以及用地性质兼容性规定等要求。同时该通知规定,引导性局部修改应当由市规划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来源:红网
作者:肖彬
编辑:刘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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