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戴某受雇于湘潭市某保温公司,前往其承包的宁夏银川市某保温工程工地务工,保温公司在两家保险公司为戴某及工友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012年11月,戴某离开务工工地启程返家。途中,戴某独自到一酒店建筑工地3楼小便,不慎跌至地面受伤并送往医院治疗,戴某母亲接受了保温公司人道援助救治费5万元,并出具收条,并写明不再要求公司负任何责任。
经司法鉴定,戴某所受损伤构成伍级伤残,仍尚需康复治疗。
事发后,保温公司未向保险公司申报赔案处理。2013年10月,戴某向保险公司申报未获得赔偿。戴某因此次损害产生的各项损失达46万多元。
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院条文,判决由湘潭市某保温公司向戴某支付赔偿款5万元;由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向戴某给付保险金15.39万元;由另一家保险公司向戴某给付保险金10.59万元;驳回戴某的其他诉讼。
判决生效后,两保险公司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红网
作者:李涛 胡康宁
编辑: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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