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报道:2015年,纪检监察干什么?紧盯“四风”不撒手
2015年,纪检监察干什么 高悬反腐利剑
【廉洁湘潭】
《2015年,纪检监察干什么?》之四
以责任追究倒逼“两个责任”落实
红网湘潭站4月24日讯(湘潭日报记者 杨阳)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是进一步推动落实‘两个责任’的必然选择,是倒逼各级党委扭住‘牛鼻子’的关键链条。”湘潭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湘潭将严格追责问责,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既问责于律,又问责于心,从而达到惩处和教育的双重目的。
重教育:加大“两个责任”的宣传督导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所谓的主体责任,就是指党委要对制定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承担主要的责任。
不可否认,当前,我们不少领导干部,包括少数党政主要领导,在落实“两个责任”上仍然存在“思想盲区”。有的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情,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对眼皮子底下的“四风”、腐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敢抓、不敢管……
“正因为党委,特别是少数‘一把手’缺乏主体责任意识,致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流于形式,导致腐败易发多发。”市纪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责任意识的提升绝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循序渐进、逐步夯实的过程。今年,市纪委将继续加大“两个责任”的宣传督导,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督促各级党委和纪委始终把“两个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以“守纪律、讲规矩”,践行“三严三实”为主要内容,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通过开展廉政教育巡回大讲堂、“一把手”上党课、廉政教育“流动课堂”、纳入党校主体班培训计划和内容、专题访谈等形式丰富多样的活动,在全市深入开展《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和“两个责任”的学习宣传活动。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精心制作专题警示教育片,结合实际以警示教育大会、以案说法庭审教育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以身边人和事警示党员干部。强化宣传报道,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网络等新媒体,形成多层次、大范围、立体式宣传格局,进一步营造落实“两个责任”的良好氛围。
继续开展专题督导约谈。市领导约谈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市纪委主要负责人约谈部门纪检组长和下级纪委书记,就落实“两个责任”提要求、敲警钟、讲方法。层层签字背书。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对所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作为责任追究的主要依据。
强举措:八项制度给权力戴上“紧箍咒”
今年1月上旬,湘潭市由市级主管领导带队,分成16个小组,对党委履行主体责任以及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工作,在县(市)区、园区及市直有关单位共86家单位开展了为期11天的集中检查考核。在检查考核过程中,带队市领导根据平时掌握和检查考核中了解的情况,在县(市)区和园区约谈被考核单位党政“一把手”,市直单位则分片集中约谈,重点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的具体要求。
强化检查考核,是湘潭市压实主体责任、落实监督责任的八项举措之一。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每年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班子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并将“两个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检查考核的重点内容。检查考核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
此外,湘潭市将严格落实签字背书、责任报告、述责述廉、约谈、联合监督、第三方评估、线索移送等7项制度,倒逼党委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坚守“主阵地”,深耕“责任田”。
将以往开展的第三方评估做法固化为制度,通过委托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民意调查机构对各县市区(园区)和市直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进一步扩大群众参与,提高测评结果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为加强对“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发现问题,湘潭市坚持联合监督小组组长不固定、联合监督的单位不固定、联合监督小组与监督对象的关系不固定等“三个不固定”原则,实行一次一授权,通过小分队、多批次、高频率、快节奏等方式开展联合监督。
严追究:一案三查,责任终身追究
对党委而言: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是渎职。对纪委来说: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
针对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力的问题,湘潭将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建立刚性的、面向领导班子集体和个人的追责机制,实行“一案三查”,一查当事人的违纪违法责任,二查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三查纪委(纪检机构)的监督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建立责任追究案件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制度。
领导干部工作岗位调整了,职务变动了,以前的事就可以既往不咎?答案是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不因主要负责人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变动而免于追究。已退休而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受到责任追究的情况将载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此外,纪律检查机关(机构)每年底向同级党委(党组)、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机构)书面报告责任追究的年度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来源:红网
作者:杨阳
编辑:刘飞越 实习生 熊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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